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
学校可准许其毕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一人一号,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上传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制定本办法,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传证明材料,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直接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强化管理与服务,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学校合并的,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
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请遵照执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